小恐龙“阿贡”被侵权? 韩国公司起诉

作者:李宇 发布时间:2018-09-01 来源:法制晚报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 (记者 叶婉)因认为玩具公司擅自复制、生产、销售、授权他人在电商平台上销售与小恐龙“阿贡”实质性近似的玩具产品并用于营利,著作权人韩国公司大元传媒(株)因此将玩具商汕头市澄海区锋源玩具实业有限公司及电商平台诉至法院,要求两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今日上午,该案在西城人民法院公开审理

    大元传媒代理人播放证据——《阿贡(GON)》动画片第一集 法院供图 




曾创收视第一动画形象

    据了解,《阿贡(GON)》于1991年开始在日本漫画书上进行连载,2012年,《阿贡(GON)》动画片首次在东京电视台播放。

    大元传媒称,其是《阿贡(GON)》系列漫画书、动画片作品及其中的小恐龙“阿贡”形象在全球范围内的著作权人。该动画片的中文版于2016年在央视少儿频道播出,当天即创下8000多万观看量,同时段收视第一的好成绩。目前,在网络视频平台爱奇艺仅用两周收视率即破亿,深受欢迎。

大元传媒:

    生产与销售方均侵权

    庭审中,大元传媒代理人将《阿贡》动画片第一集作为证据,向法官及对方代理人播放。同时,拿出汕头这家玩具公司生产的恐龙玩具,向法官出示。

    大元传媒的代理人在法庭上表示,通过调查发现,自2016年起,汕头这家玩具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复制、生产、销售、授权他人在电商平台销售自己享有著作权的“阿贡”构成实质性近似的“阿贡遥控恐龙”玩具产品,并用于营利。且涉案产品使用与“阿贡”产品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同时,为其提供的销售渠道的电商平台也从中牟利,应与该玩具公司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大元传媒认为,玩具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所有库存侵权产品,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费50万元及因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同时,大元传媒要求电商平台立刻删除侵权产品的销售链接,并承担诉讼费用。

玩具公司:

    涉案产品与“阿贡”没有关联

    涉案玩具公司代理人认为,该公司所销售的玩具形象,都是虚幻恐龙的基本构成元素,其眼睛、尾巴、腿部、颜色都与大元传媒的“阿贡”形象有所不同。“阿贡”的形象与涉案产品有所差异,涉案产品眼睛更靠近眼角,尾巴是翘起来的,显得更生动;涉案产品的颜色是红色,皮肤无纹路,而“阿贡”形象皮肤是有纹路的。且涉案产品脚下有轮子,尾巴下有万向轮,还有一个苹果的道具。

这位代理人认为,该玩具主要卖点是播放故事、儿歌及操控移动,这些内容没有任何桥段与“阿贡”作品角色有任何关联。

电商平台代理人认为,在收到投诉后,平台已经核实了该玩具公司情况,发现该玩具公司已经下架了相应玩具。而他们在商家入驻时,已经审核了销售方的相关资质,已经尽到了相应义务。作为销售平台,其没有构成侵权行为。

最终,大元传媒公司认为该玩具公司的侵权行为较为恶劣,不同意调解。玩具公司代理人则请求法院驳回大元传媒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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